河北一官員受賄160餘萬心虛退贓220萬
原標題:河北一官員受賄160餘萬心虛退贓2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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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輛車裡兩個人,一個袋子裝著140萬元現金。
“現在形勢挺緊的,別給你添麻煩也別給我添麻煩,就當咱們之間送錢的事兒沒有發生過,你把這錢拿回去。”
說這話的是時任河北省承德市政協副主席、市統戰部部長周義強,把錢拿回來的是行賄者某房地產公司負責人史某。彼時,2014年10月。5個月後,河北省紀委對周義強立案調查,2015年4月,檢察機關對其涉嫌受賄案立案偵查。
周義大車專用行車紀錄器推薦強生於1957年6月,2003年4月至2007年2月任承德市雙橋區委副書記、區長,2007年2月至2011年8月任雙橋區委書記,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任承德市委統戰部長,2012年1月起任承德市政協副主席、市委統戰部部長。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周義強利用其擔任承德市雙橋區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多人在項目承攬、職務調整以及人員招錄等方面謀取利益,共收受賄賂人民幣161.9萬元,一審判決周義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周義強受賄所得人民幣161.9萬元(檢察機關已扣押)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周義強不服大型車行車紀錄器安裝提起上訴。今年6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周義強上訴,維持原判。
《法制日報》記者註意到,周義強受賄160多萬元獲刑5年並處罰金,法院在量刑上屬於有所從輕。河北高院的《刑事裁定書》上如是表述:周義強在案發前退還全部受賄款項,在組織調查期間如實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同種受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
戲劇性的是,裁定書上顯示,周義強擔任承德市雙橋區區委書記的3年時間裡,共收受賄賂人民幣161.9萬元。由於2013年和2014年曾被紀委調查過,心虛的周義強於2014年下半年先後將受賄款退還給瞭行賄人,總退款金額達220萬元。
2009年正值河北省“三年大變樣”,舊城改造項目眾多,唐山某房地產公司承德分公司也想從中分一杯羹。該公司負責人史某分兩次送給周義強各50萬元,並在相關節日前送給周共計11萬元。作為回報,經周義強協調,承德市某村舊村項目交由該公司開發,並協調相關部門加快拆遷進度,使史某資金周轉期縮短,降低瞭開發成本。
此外,史某供述,周義強的女婿呂某及呂某的哥哥,購買瞭他們公司開發的別墅,他都給瞭優惠。
在被紀委調查過後,周義強心理壓力很大,想把以前收受史某等人的錢都退回去。呂某証明,他共籌集瞭230萬元現金給瞭周義強。2015年3月,周義強被“雙規”,呂某還給史某打電話通報消息,並讓史某說退的錢是買別墅優大貨車行車紀錄器安裝惠的錢,這樣周義強的責任會小一些。
2014年10月,周義強退還給史某140萬元。之所以退140萬元,周義強表示,“拿這些不該拿的錢很後悔……是不想沾人傢的光,隻能多退不能少退,想和人傢兩清”。而在此之前,周義強已經退回瞭另外三筆受賄款。
2008年,周義強接受時任承德市雙橋區馮營子鎮副鎮長蔣某的請托,利用擔任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職務晉升上為蔣某謀取利益,蔣某為表示感謝於2009至2012年先後5次共送給周義強24萬元。
時任承德市雙橋區馮營子鎮黨委書記的馬某証明,2008年4月底,雙橋區鄉鎮換屆的組織談話時,周義強告訴他,區委決定由他擔任馮營子鎮書記,蔣某接任鎮長。馬某告訴周,蔣某群眾基礎差,和村幹部的關系不好,按照組織程序選舉有難度,周義強就讓他去做村幹部的工作。之後,盡管他和蔣某挨個村和村幹部、鎮人大代表見面、溝通,但是在召開鎮人大會議選舉時,蔣某還是落選瞭。
蔣某供述,他落選馮營子鎮鎮長後,周義強勸他別著急,好好幹。過瞭一段時間,他被任命為承德市雙橋區建設局局長。為瞭表示感謝,他前後給周義強送瞭共計24萬元現金。
在蔣某擔任建設局局長的過程中,周義強確實出瞭力。周義強供述,副處級後備幹部需要民主推薦並由周義強確定,民主推薦時蔣某票數為第12名,周義強確定後備幹部後蔣某成瞭第8名,成功進入副處級後備幹部人選。
2012年7月,時任承德市雙橋區副區長的蔣某被紀委立案調查。
2014年七八月間,周義強讓呂某退給蔣某兒子50萬元。之所以退的比所受賄的24萬元高出很多,周義強表示是覺得蔣某在押,傢裡或許需要用錢,多退些想息事寧人。但呂某的相關証詞或許更能道出個中緣由。呂某表示,2014年上半年,蔣某從監獄給他打電話說:“我現在被判刑瞭,傢裡不好過,我不好過就都別好過。”於是周義強就和他商量把收蔣某的錢退瞭,讓他多退些。
2009年,周義強接受時任承德市雙橋區城郊執法大隊大隊長明某的請托,將明某調任獅子溝鎮鎮長,明某為表示感謝於2010至2011年中秋、春節前的一段時間,送給周義強共計6.9萬元。2014年8月,周義強退還給明某10萬元。
2010年,周義強接受喇嘛寺村黨支部書記陳某的請托,利用擔任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安排大學畢業生就業上為陳某謀取利益,譚某在不符合規定進行公開招錄的情況下,進入到雙橋區某事業單位工作。2010年下半年,陳某送給周義強20萬元。2014年七八月份,周義強將20萬元退還給瞭陳某。
周義強供述,2010年開始實施喇嘛寺村等5個村整治工程,喇嘛寺村拆遷難度最大,為瞭充分發揮村書記和村主任的作用,承德市雙橋區私下給村書記和村主任一個優惠條件,就是帶頭拆遷,任務完成後,給他們分別解決一個在區裡就業的指標,拆遷任務完成後,區裡兌現瞭當初的承諾,給書記和主任分別解決瞭一個在區裡就業的人。
河北高院的裁定書記錄,2014年10月,河北省紀委先後接到群眾舉報材料,舉報周義強在擔任承德市雙橋區區長、書記期間大搞拆遷、趁機撈錢,用人失察、買官賣官,其中在提拔蔣某時有受賄行為。在組織調查期間,周義強除供述瞭收受蔣某現金24萬元以外,還供述瞭收受史某、明某、陳某現金的犯罪事實,並主動配合調查組退還贓款贓物,悔罪認罪。
河北高院二審認為,周義強身為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周義強在案發前退還全部受賄款項,在組織調查期間遊覽車行車紀錄器如實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同種受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判決認定周義強受賄的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駁回周義強上訴,維持原判。
周義強的落馬伏法體現瞭反腐的力度和法律的權威,然而,該案的相關事實也反映出地方相關部門工作上的不合法不規范之處。
裁定書中顯示,史某公司開發的項目位於喇嘛寺村,而喇嘛寺村村黨支部書記陳某也是給周義強行賄的一分子﹔時任承德市雙橋區區長楊某証實,給譚某安排工作是他交給有關部門辦理的,是不符合規定的﹔時任雙橋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馬某証實,與譚某同批沒有進行公開招錄就進入到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除瞭譚某還有另外50個人,都屬於領導提名區政府開會研究確定的……這些問題更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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